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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波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晓波,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1985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波在兰州市城关区乘坐西行82路公交车至欣大百货站附近时,窃得同车乘客程某某随身背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4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款挥霍,赃物丢弃。 

2. 2019年12月3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晓波在兰州市城关区乘坐西行115路公交车至盘旋路西口站附近时,窃得同车乘客杨某某随身挎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被告人将赃款挥霍,赃物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王晓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波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晓波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3月25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王晓波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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