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9198号
被告人王晓洪,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进贤县公安局从江西省洪都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王晓洪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农民公寓、绿泰小区附近,以2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二次向张某某(已判决)出售麻古和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给王晓洪。
2、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晓洪在南昌县象湖沃尔玛附近,先后六次以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熊某某出售麻古和冰毒,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给王晓洪。
3、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晓洪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农民公寓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程某某出售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毒资给王晓洪。
4、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晓洪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农民公寓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出售一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晓洪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从江西省洪都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晓洪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洪十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晓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晓洪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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