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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玲诈骗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晓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5********,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荥经县**镇**村**组。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晓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晓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于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先后8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同年11月,王晓玲经人介绍,化名周某某与毛某某恋爱。其间,王晓玲谎称其父在浙江省开车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毛某某现金4万元。

2.2017年11月,王晓玲在租房过程中认识了吕某某, 王继续化名周某某与吕某某互加了微信,双方熟悉后,王晓玲谎称朋友借了自己的小车出了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吕某某现金0.9万元。

3.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王晓玲结识了陈某甲,双方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得知陈的儿子陈某乙想当警察后,王晓玲谎称自己社会关系广,认识县上主要领导和县公安局的相关领导,能帮助陈某乙成为荥经县公安局正式警察,取得陈某甲信任后,王晓玲以办理警校毕业证、警官证、持枪证等需要开支为由,骗取陈某甲现金10.61万元。后王晓玲将陈某乙介绍到荥经县公安局花滩派出所实习,为继续掩盖诈骗事实,王晓玲以公安局给陈某乙工资为名自己支付陈某乙2个月工资6千余元。

4.2018年3月至同年4月,王晓玲经人介绍认识朱某某,双方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王晓玲及其外婆高某某(另案处理)谎称王租住在**小区的出租屋为其按揭购买所得,并以此为由要求朱某某给付部分房款,骗取朱某某现金11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王晓玲退还了朱某某现金7万元。

5.2018年9月20日, 王晓玲与高某某找到同村的刘某甲借钱,因之前刘已两次借钱给王家且没有归还,刘不愿意借款,王、高二人便谎称王晓玲有一套住房正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并当着刘的面假装给信用社工作人员通电话,骗取刘的信任后,刘将现金1.5万元交给王晓玲、高某某。王、高二人将钱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其他家庭支出。

6.2018年9月至同年10月, 王晓玲经人介绍,化名周某某与杨某某谈恋爱。其间,王晓玲与高某某虚构王的爷爷生病住院做手术需要开支为由,骗取杨某某现金3.5万元。

7.2018年10月, 王晓玲化名周某某,通过微信租房平台认识了想租房的刘某乙王谎称其租住的**小区住房为其所有,想对外出租,得到刘某乙任后王晓玲以租为名骗取刘某乙金2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王晓玲将诈骗所得退还给了刘某乙

8.2019年3月至同年5月,王晓玲化名周某某汉源县认识了王某甲,王谎称自己能帮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介绍女朋友,欲骗取王家的财物。后王晓玲找到王某丙(另案处理),让王某丙化名王某丁假扮相亲对象与王某乙见面,并且同意与王某乙交往。后王晓玲用自已的微信冒充“王某丙”与王某乙在网上聊天,取得王某乙的信任后,王晓玲与高某某虚构多种理由骗取王某甲家现金11万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晓玲在汉源县九襄镇工商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5.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晓玲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八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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