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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臣诈骗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王晓臣,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臣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望奎县东升乡厢黄后头东村民生委员被告人王晓臣计划在**村**屯建一座日烘干300吨烘干塔,为筹措资金,便产生骗取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资格项目补贴款的想法。2015年3月18日,王晓臣在其实际土地面积425.3亩,未达到规定标准5,000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94份购买**乡**村土地流转合同和地款收据的手段,虚构流转土地面积4,655.7亩,使自己名下耕地面积达到5,081亩。王晓臣通过申报虚假材料在2015年6月,获得2015年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资格。同时取得超级种粮大户烘干塔项目补贴申请资格。被告人王晓臣向望奎县**乡财政所提交了申请2015年建设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烘干塔项目,计划投资267万元,要求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填写了2015年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烘干塔项目的计划申请表,并将计划申请表上报到望奎县财政局经贸股。2015年6月19日,王晓臣取得了2015年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项目烘干塔项目补贴批准。2015年10月,王晓臣在建设烘干塔一座实际投资97万元的情况下,虚构工程发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购买三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8万元,制作了虚假的黑龙江省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烘干塔项目申报材料,谎报2015年建设烘干塔投资168万元,在建设烘干塔情况证明材料上证明人一栏处仿冒了汪某某签字。王晓臣找到**乡财政所所长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为其填写了虚假的2015年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申请情况表及2015年县乡超级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审核汇总情况表。刘子荣没有按《黑龙江省种粮大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王晓臣申报的超级种粮大户项目烘干塔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和进行乡镇一级公示,即在申请表汇总情况表财政所所长一栏签字后上报。2015年11月13日,王晓臣利用诈骗手段获得超级种粮大户烘干塔项目补贴资金60万元,此款被王晓臣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王晓臣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上交财政。

经侦查:被告人王晓臣于2018年5月31日来到望奎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王晓臣申请超级种粮大户资格的申报材料复印件、申请超级种粮大户项目补贴申报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刘某某、房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晓臣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臣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诈骗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晓臣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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