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晓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街**排**号,无固定住所。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曾用名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9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里**栋**单元**号。201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二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虎、席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晓虎、席海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至9月7日间,被告人王晓虎、席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网吧、**网络家园网吧、**网吧、***网吧、**咖网吧、**网吧,*网吧内顾客及网管熟睡之际,盗窃作案六起,窃得手机六部、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经鉴定,其中五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晓虎、席海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宿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裴某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晓虎、席海龙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虎、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虎、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王晓虎、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晓虎、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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