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晓辉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6405号 

被告人王晓辉,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于2016年11月25日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晓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晓辉使用自己身份证在南昌市南昌县莲西路格林豪泰酒店开了603房间。当日,王晓辉与王某甲、王某乙、万某某、梁某某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晓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开房记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万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晓辉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辉在有权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王晓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