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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辉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晓辉,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桥**号楼**门**号。201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晓辉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青宝路月光石KTV外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王晓辉持刀将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肺破裂、膈肌破裂、脾破裂并行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左腹部、左腋下、右大腿外侧、右小腿内侧瘢痕,为轻伤二级;左侧第7肋骨折,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左胸背部存在缝合瘢痕,为轻微伤。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晓辉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晓辉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十五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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