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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晓辉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晓辉,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居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王晓辉因与本村电工戎某某矛盾纠纷之事到被害人王某甲家,找王某甲父亲王某乙帮忙处理,与王某乙夫妻发生争吵。2015年12月1日,王某甲知道此事后,于当日午后给王晓辉打电话询问情况,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遂王某甲让宋某某开车拉着其到王晓辉的工厂欲面谈,王晓辉从屋内出来后持菜刀砍伤王某甲颈部、背部、右上臂,致其中度以上失血性休克,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甲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右桡神经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体表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第七颈椎横突断裂、右肱骨骨质断裂、右侧气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综合单、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王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晓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荆延青

2020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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