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王晓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21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元海,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21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从2019年12月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号******栋*楼*****酒店***房间内对毒品进行分拆用于贩卖,并购买电子秤用于称量毒品。7月16日16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以上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抓获,在该房间的卫生间天花板上一纸盒内查获246个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疑似物,共计净重1406.5克。经检验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37.9%-48%。被告人王晓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
2.手机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贩卖毒品海洛因140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维丹
检察官助理:汪 赞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晓雷、谢元海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9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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