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409号
被告人王晓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三原县**村,2016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晓震与被害人王某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至2012年,因王某乙另谈男朋友,王某乙与王晓震分手不再联系,而王晓震自此长期多次利用微信、邮箱、微博等方式向王某乙发送威胁、骚扰信息直至2016年3月,严重影响王某乙正常生活。
二、2014年4月7日晚,王晓震到西安特警支队家属院王某乙住处找王某乙外出开房,王晓震发现王某乙颈部、胸部有疑似吻痕的红斑,两人发生争吵,王晓震拿了王某乙手机,准备带王某乙出去时,王某乙大喊,王晓震自行离开。2014年4月8日上午,王晓震又到王某乙住处找王某乙,在王某乙住处,顺手在客厅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放进口袋,后到王某乙房间内,王晓震、王某乙、牛某某三人说事。后王晓震与王某乙发生争吵,王晓震扯王某乙头发,牛某某上前在王晓震头上用拳头打,王晓震就从口袋掏出水果刀刺在王某乙背部后逃走。2014年5月29日,王晓震到王某乙工作单位(位于太白南路立交)骚扰王某乙,王某乙打电话叫来其父王某丙、其弟王某丁,王某丙和王某丁到达后将王晓震扭送至公安劳动南路派出所处理。经公安劳动南路派出所调解处理下,王晓震同意赔付王某乙医药费一万元且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乙,后王晓震借来5000元赔付王某乙,打了5000元欠条,承诺3月内付清,至今未付,其后还多次骚扰王某乙及其家人。
三、2014年7月底8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震驱车至长安区下北良村王某乙家附近,在王某乙家西边墙外点燃他提前准备好的烟花爆竹礼花弹扔进王某乙家院内,被王某乙父亲王某丙发现后驱车驶离。
四、2014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晓震驱车来到西安市长安区下北良村王某乙家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油漆及刷子在王某乙家大门、卷闸门、墙上书写“婊子”、“去死吧”等侮辱威胁字样,后被王某丙发现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晓震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照片;5、破案抓获经过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震殴打、辱骂、恐吓、骚扰他人,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拒不悔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晓震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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