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3906号
被告人王晖,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室。2014年4月11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7月2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晖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晖谎称为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投保客户代为续保,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以续保费名义,骗取被害人姜某某港币12900元、被害人周某某港币42140元、被害人许某某港币44000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5830元、被害人姚某某港币24000元、被害人黄某某港币41010元、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356元、被害人林某某美金3841元、被害人王某某港币22200元,折算为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晖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4月14日从被告人王晖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证实,人民币、港币、美元三种货币之间于特定日期互兑汇率中间价。
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确认现金交易地点。
4.被害人姜某某等九人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保单资料、取款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实,上述事实。
5.证人刘某乙、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事实。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案发及到案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劣迹情况。
8.被告人王晖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晖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晖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晖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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