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晗睿(曾用名王燚),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专员,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晗睿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魏莉、侯建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晗睿因家庭琐事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本市河西区景兴西里小区,三次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楼道内杂物,后均被楼内群众及消防人员控制扑灭:
2020年4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晗睿采取上述手段将景兴西里小区105门、113门一楼楼道内的杂物点燃,致105门楼道墙面熏黑及一个塑钢窗、供热设施被烧毁。
同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晗睿采取上述手段将景兴西里小区51门二楼半楼道内的杂物点燃,致楼道墙面熏黑、一个塑钢窗被烧毁以及天津广电公司传输设备被烧毁,造成多户居民家中电视信号中断。经鉴定,被烧毁的天津广电公司传输设备价格为人民币1269.1元。被告人王晗睿在案发现场被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王晗睿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 扣押决定书、110报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晗睿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 现场勘验笔录;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晗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晗睿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晗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晗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兰青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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