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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景彪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景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4********,汉族,群众,无业,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村**巷**号,住址同上。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景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景彪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以让被害人帮其倒钱、借钱还信用卡、给车加油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数额不等钱款,具体事实包括:

于2019年8月至9月间,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相武宾馆底商洗车店,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300元;

于2019年8、9月份,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洁美特干洗店内,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28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19年9月2日14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坛商厦,骗取被害人乔某某人民币2000元;

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华安里底商八味羊汤馆,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300元;

于2019年10月28日、10月30日,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金玉园底商6-1,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共计3000元;

于2020年3月某日晚,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梅香园23号底商百年熏味熟食店,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3月底4月初期间,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金玉园5-1底商知足常乐修脚店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5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4月3日,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金福源农贸市场,骗取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61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900元;

于2020年4月4日18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源菜市场内,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4月至6月间,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菜市场内,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415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600元;

于2020年4月29日7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香酥烧饼店,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5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于2020年5月7日,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金角菜市场,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5月11日15时许,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菜市场北厅126号,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6000元;

于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安里华为专卖店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元;

于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被害人吕某某餐厅内,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55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于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香飘四季流河火锅鸡店,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

于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牛肉板面大炸串小吃店,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3500元;

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新公寓阳光水果店,骗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

于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尚信园底商金裕丰超市,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5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

于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老八大铁锅饭店,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4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300元;

于2020年5月22日至24日,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徐庄村楼区水果摊,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于2020年5月27日16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高速口运昶汽修店,骗取被害人芦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于2020年5月29日至6月18日间,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优乐孕婴店,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共计3700元;

于2020年5月某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小杜海鲜,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87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400元;

于2020年6月3日10时许,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福泉花苑底商29号乐八果蔬超市,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8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于2020年6月3日16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市场内,骗取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5000元;

于2020年6月3日19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小黄庄村“信义焊割”门市部,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500元;

于2020年6月4日18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义辛庄东义水果店,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于2020年6月5日16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中旺村商业街信记焖子店,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80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于2020年6月5日12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水产市场,骗取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9000元;

于2020年6月8日14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俊国振兴维修店,骗取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4000元;

于2020年6月9日17时许,至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李村王家肉铺,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000元;

于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至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村一冷鲜肉专卖店,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于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尧舜城福兴肉店,骗取被害人莒某某人民币7200元;

于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安里底商华崑大肉店,骗取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000元;

于2020年6月24日0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福街广场兄弟烧烤店,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3500元,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400元;

于2020年6月24日8时许,至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宏泰商贸城车美佳洗车店,骗取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王景彪家属代其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全额退还。

于2020年6月30日17时许,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金玉源大众浴池,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4000元;

于2020年7月1日9时许,至天津市静海区北闸口镇御慧园早点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景彪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赵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景彪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景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景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景彪多次诈骗,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景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景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景彪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景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立召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景彪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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