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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晶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晶,曾用名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商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902017********。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晶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晶结识蔡某某(已判决),二人便使用手机号码及“skype”网络电话相互联系经营私彩。自2016 年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王晶使用“3A网”(网站域名:19191****. corn,七星彩形式)及一个时时彩网站(网站域名:095****.net,时时彩形式,以下简称“时时彩网”)以私彩形式开设赌场。王晶在“3A网”为级别总代理,在“时时彩网”级别为代理,王晶与蔡某某约定按照每期总投注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反水”。王晶在“3A 网”和“时时彩网”使用账号开通会员账号自己销售私彩的同时,还开通会员发展下线。自2017年3月份至5月份,王晶发展韦某某(已判决)在私彩网站(七星彩形式)为会员合伙经营私彩,约定每期给韦某某“反水”。为扩大经营私彩赌博的利益,2017年5 月份王晶开始发展韦某某成为代理级别并在新的私彩网站(网站域名:8981****. corn,七星彩形式)向下发展“九某某”(另案处理)、“环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约13 名会员合伙经营私彩。同时,王晶在“时时彩网”与韦某某合用账号为“cv5***”的股东账户向下发展自己为总代理,王晶使用账号为“cv***”的总代理账户继续向下发展自己的会员合伙经营私彩。王晶在与蔡某某、韦某某等上下线之间结算私彩资金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除了使用其名下11张银行账户,如下:62145864898********、62284801580********、62284501580********、6222622010********、62145864898********、62103664260********、62155822010********、62109564000********、62122622010********、62122622010********、62284800894********进行结算,还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62179964000********、62122622010********、62145864800********、62305201500********、62145864800********(户名均为王某乙)进行结算。通过远程勘查对时时彩网站投注额报表查看,截止2018年5月9日,王晶在该网站合伙经营私彩的总下注金额为¥7,525,605元,反水¥68,583元。

经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晶使用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及非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与其他涉案银行账户往来共收取转入经营私彩赌资数额为肆仟零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整(¥40,242,338.00),转出经营私彩赌资数额为伍仟零柒拾玖万壹仟玖佰拾壹点壹叁元(¥50,791,991.1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万元、银行卡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情况、情况说明、涉案人员层级结构图;

3.证人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

4.同案犯蔡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晶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符庭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晶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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