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王晶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30日王晶飞因犯抢夺罪及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晶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3时左右,被告人王晶飞进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饲料厂大院内仓库盗窃60克的木耳一件,40克的太太乐鸡精一件,80克的太太乐天天旺鸡精一件,200克太太乐鸡精一件,200克太太乐天天旺鸡精一件,90克莲花味精一件,180克莲花味精一件100克太太乐鸡精一件,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于2020年5月9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915元。
2020年3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晶飞进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落雁村饲料厂大院内仓库盗窃1.9升海天味极鲜酱油12件,海天拌饭酱6件,750毫升海天味极鲜酱油6件,海天特级草菇老抽2件,安琪酱2件,大青盐1件,海天黄豆酱5件,以上被盗物品经鉴定于2020年3月28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晶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晶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物品价值58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晶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晶飞系累犯,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晶飞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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