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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智超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96号

被告人王智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智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智超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小区**组团**栋的家中。王智超将房内的一台“苹果”Macbook Air 13.3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Macbook Air 11笔记本电脑盗走。同日,王智超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将被盗“苹果”Macbook Air 13.3笔记本电脑销赃给周某某。赃款被王智超挥霍。

同日21时许,民警在南坪金街附近将被告人王智超抓获;民警在王智超处查获被盗“苹果”Macbook Air 11笔记本电脑;同年7月2日,王智超在带领民警找涉案电脑的过程中逃跑;同年8月15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大雄网咖将王智超抓获。

经认定,被盗“苹果”Macbook Air 13.3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574元,“苹果”Macbook Air 11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23日,民警将被盗“苹果”Macbook Air 11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被告人王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智超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指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智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智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智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智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智超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智超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智超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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