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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月庆、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266号

被告人王月庆,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路**弄**号**室,住**村**组**号。2002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原南汇分局治安拘留5天。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住**镇**组**号。200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庙**号。2014年9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9月12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5********,汉族,中专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03年8月日因赌博行为被原南汇公安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3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原南汇公安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浦东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2010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浦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奉贤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31日上述五名被告人经本院批准,当天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康某某、顾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康某某(2020年6月底加入,约三周时间)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顾某某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被告人王月庆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账号,提供给康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已另处)等人进行赌博,赌资人民币60万元以上。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10月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王月庆处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提供给陈某某(已另处)、周某某(已另处)、叶某某(已另处)和高某某等赌客进行赌博。其中,周某某利用其账号数次与张某某(另处)、吴某某(已另处)共同进行赌博。以上赌资人民币共23万元以上。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被抓获;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康某某、顾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严某某、范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3.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宝资金往来情况,证实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赌客等人间的赌资往来、所得分成情况;

4.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扣押、调取手机、银行卡、记账本、现金等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康某某、徐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康某某、顾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康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顾某某管理赌场;被告人徐某某为王月庆发放赌博账号并接受投注,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月庆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徐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月庆、唐某某、顾某某、康某某、徐某某现均羁

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赃物单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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