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国盟普惠证券”传销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人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收益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静态是对发展的人员投资额进行放大投资倍数并返利,动态是采取发展人员给予直推奖和碰对奖的方式获利。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作为本市静海区大邱庄负责人,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已查实其线下发展传销人员三十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资金一百余万元。
2017年8月23日,顾某某至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经侦支队报案。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辨认笔录等笔录;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璇
检察官助理 倪 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补充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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