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月真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王月真(聋哑人),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2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社区**路**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8年4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又因盗窃,于2018年12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月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月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月真到南安市**街**号**设计款服装店内,盗走被害人卢某某放置于收银台的一部白色苹果Xs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90元)及现金100元。

2020年8月31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街道**社区**路**号住宅内抓获被告人王月真,并向其扣押了一部白色苹果Xs Max手机和现金100元。次日,南安市公安局将上述手机及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被告人王月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笔录、扣押决定书、图片、发还清单、手机包装盒;

2.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残疾人证明、工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月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月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真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月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月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月真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月真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月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月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鸿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月真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