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有能,曾用名“王秋狗”,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墟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卫华,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祁东县原**厂下岗职工,党员,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有能、王卫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有能、王卫华在没有办理烟草销售资格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21日,由被告人王卫华出资,被告人王有能联系商家客户,二人一起开车在祁东县及周边商店收购高档香烟进行转卖,经查实二被告人在作案期间从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丙等人手里购进香烟,然后再将香烟转卖给徐某某、伍某某、江某某、王某丁等人,共计非法销售香烟75万余元。2020年1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有能、王卫华收购和天下、和气生财、中华、黄芙蓉王等高档香烟176条,在驾车经过祁东县**镇S317省道路段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河洲派出所查获,收缴涉案香烟价值7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账本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伍某某、江某某、周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有能、王卫华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能、王卫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5月14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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