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朋飞,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7603291210,汉族,小学文化,现任青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青阳县杨田镇东南村山脚组19号。被告人王朋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朋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阳**)于2017年5月25日在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王朋飞,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棉产品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王朋飞占公司33%股份,王朋飞负责日常经营。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朋飞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虚构委托收款协议及棉农收购事实,以青阳县**有限公司名义为福建鼎辉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力鹏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力霸服装科技有限公司、石狮瑞冠织造有限公司、石狮市晴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南安市百毅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余江县依凡纺织品有限公司、武宁顺鑫隆织造有限公司、余江县腾达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余江县长胜乐纺织制造有限公司十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3,946,583.13 元,税额7,078,612.87 元,价税合计51,025,196.00 元,上述专票购方均已经税务部门认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 年7 月19 日至2019 年5 月21 日,青阳**为福建鼎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 份,合计金额6,388,719.71 元,税额1,010,246.29 元,价税合计7,398,966.00 元;
2.2018 年9 月20 日至2018 年10 月17 日,青阳**为力鹏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 份,合计金额8,632,999.78 元,税额1,381,280.22 元,价税合计10,014,280.00元。
3.2018 年7 月23 日至2018 年9 月18 日,青阳**为晋江市力霸服装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 份,合计金额13,245,517.25 元,税额2,119,282.75 元,价税合计15,364,800.00 元。
4.2018 年8 月20 日至2019 年4 月18 日,青阳**为南安市百毅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 份,合计金额2,044,725.66 元,税额318,194.34 元,价税合计2,362,920.00 元。
5.2018 年1 月20 日至2018 年3 月26 日,青阳**为石狮瑞冠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 份,合计金额2,984,615.37 元,税额507,384.63 元,价税合计3,492,000.00
元。
6.2018 年4 月20 日至2018 年11 月26 日,青阳**为石狮市晴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 份,合计金额581,170.94 元,税额95,889.06 元,价税合计677,060.00元。
7.2017 年11 月29 日至2018 年6 月23 日,青阳**为武宁顺鑫隆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 份,合计金额3,722,024.13 元,税额630,845.87 元 ,价税合计4,352,870.00 元。
8.2019 年3 月20 日,青阳**为余江县依凡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虚开专用发票12 份,合计金额1,078,706.88 元,税额172,593.12 元,价税合计1,251,300.00 元。
9. 2018 年12 月26 日,青阳**为余江县腾达纺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合计金额878,017.20 元,税额140,482.80 元,价税合计1,018,500.00 元
10.2018 年5 月24 日至2018 年12 月20 日,青阳**为余江县长胜乐纺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 份,合计金额4,390,086.21 元,税额702,413.79 元,价税合计5,092,500.00 元。
案发后,王朋飞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池州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青阳县**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池州城建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基本账户**账户资金流水、青阳县**公司向福建鼎辉等10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朋飞的供述与辩解;
4.青阳县**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咨询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朋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朋飞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朋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王朋飞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至1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朋飞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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