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
被告人王朋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14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朋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朋飞和吸毒人员党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王朋飞到约定的西安市在临潼区马额街办马家村党咀组村道,交给党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由党某某的朋友刘雷支付毒资。
2、2017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朋飞和吸毒人员党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王朋飞到约定的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马家村党咀组村道,交给党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收取党某某手机抵押毒资。
3、2017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朋飞和吸毒人员党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并由党某某赎回抵押手机,王朋飞到约定的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宁家村巷南组十字路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疑似毒品物17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经渭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朋飞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朋飞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朋飞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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