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长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长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长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三人相约在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北地树林中,以弹弓发射钢珠射击及夜间照明方式进行非法猎捕,共猎获疑似野生斑鸠4只,被长垣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逻时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获物均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弓、钢珠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河南省林业局《通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猎区及有关问题的通告》、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证明等书证;3. 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的供述;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罚金各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5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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