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朝兵,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朝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朝兵帮受害人郑某某套现5.8万元现金,后虚构因套现导致POS机被封号需要资金解封,骗取受害人郑某某15.8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朝兵以开螃蟹店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郑某某8万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朝兵以帮受害人郑某某进行资金看管及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受害人郑某某18.5万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朝兵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清单、合作协议、通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周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朝兵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朝兵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39页及补充材料11页。
3.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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