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朝印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王朝印,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委**组**组**号楼**单元**室。2012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王朝印至本市静安区**路**号处,乘被害人王某乙酒醉之际,窃得被害人放置身旁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45元的蓝色VIVO牌手机后逃离现场。同日6时许,被告人王朝印将上述手机销赃后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到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朝印盗窃手机的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张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情况。

4.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王朝印的到案经过。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判决情况。

6.被告人王朝印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实施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朝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朝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朝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朝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鹏

                           检察官助理:王丽珂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朝印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