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60号
被告人王朝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决定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研究,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在审查期间,因事实清、证据不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后退回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朝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朝江因怀疑租住在其家的被害人安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以收取房租费为由找安某某索赔,安某某否认与王朝江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拒绝赔偿。当日下午,王朝江与其妻子张某某、妹夫周某某、安某某及安某某的侄子田某某五人在王朝江位于涪陵区**镇**村**组的家中二楼客厅对质并商量赔偿解决问题,但安某某始终否认与王朝江的妻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场有人提出做DNA鉴定,也被否认,于是王朝江叫安某某出去二人单独谈。安某某跟着王朝江上到三楼天台边沿,二人发生抓扯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王朝江与安某某从三楼天台摔至一楼地坝,导致安某某当场死亡,王朝江自己全身多处骨折、血气胸。
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安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朝江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朝江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辨认等笔录;
5.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7]0017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朝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江过失致被害人安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朝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朝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豫川
检察官助理:蒋 莉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王朝江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