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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朝辉贪污、受贿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王朝辉,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7********,苗族,本科文化,原在中共筠连县**乡任**职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乡**村**组**号,住筠连县**镇**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筠连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辉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

(一)2011年11月,被告人王朝辉调至筠连县**乡任**职务后,因乡财政吃紧,便与时任**职务的任某某商量采取虚增工程支出、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助项目资金,作为**乡的账外资金使用,违规私设“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日常运行开支、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临聘人员奖金等,由财政所出纳陈某某负责管理。2012年以来,王朝辉等人在工程承包者的帮助下,采取虚增工程支出、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两百余万元。其中,王朝辉采取将用于向相关人员拜年未送出的现金予以窃取及将由个人承担的日常支出在“小金库”中报销的方式,将“小金库”资金71848元据为己有。具体如下:

2013年春节,王朝辉与任某某商量向相关人员送现金拜年,二人商定好标准后,从“小金库”资金中借支70000元,并约定未送出的现金由王朝辉退回到“小金库”。之后二人共计送出现金58000元,剩余12000元。2013年10月,王朝辉与陈某某对账时未按照实际情况将剩余的12000元退回,同时,以向相关人员送现金拜年的名义多报销了4000元。

2014年春节,王朝辉与任某某商量向相关人员送现金拜年。二人商定好标准后,从“小金库”资金中借支80000元,并约定未送出的现金由王朝辉退回到“小金库”。之后二人共计送出56000元,剩余24000元。后王朝辉因公从剩余24000元中支出了7000元。2014年6月,王朝辉与陈某某对账时未按照实际情况将因公支出后剩余的17000元退回。

2014年至2017年期间,王朝辉因私支出后,将票据拿到陈某某处从“小金库”中报销,共计因私报销38848元。

(二)2016年5月,任某某调离**乡后王朝辉任**乡**职务。2016年5月16日,**乡政府收到县国库支付中心划拨的2015年烤烟生产工作经费109630元,2017年5月24日收到县国库支付中心划拨的2016年烤烟工作经费103866.96元。收到上述两笔经费后,王朝辉与时任**职务的王某某商量,以虚列工程的方式套取上述资金中的部分资金作为奖金发放给政府相关人员,并商定了领取奖金的人员及标准。后王某某安排人员拟定了总金额为125800元的两份虚假施工合同,王某某代表乡政府与工程承包者田某甲挂靠筠连县**建筑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之后田某甲开票从乡政府将125800元资金报出,扣除开票的税费及5000元辛苦费后,将剩余的111400元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按照王朝辉与王某某商定的领取奖金人员及标准,制作表册将该111400元发放给了政府相关人员。其中,王朝辉自己领取了2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三)2018年5月4日,**乡政府收到县财政局划拨的振兴川烟经费40784.28元。收到该笔经费后,王朝辉与王某某、李某甲(时任**乡**职务)商量,以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经费中的部分资金作为奖金发放给政府相关人员,并商定了领取奖金人员及标准。之后李某甲拟定了一份金额为33000元的虚假施工合同,王某某代表乡政府与工程承包者罗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后罗某某开票从乡政府将33000元报出,扣除开票的税费3000元后,将剩余的30000元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按照王朝辉等人商定的领取奖金人员及标准,制作表册将30000元发放给了政府相关人员。其中,王朝辉自己领取了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2006年6月,王朝辉调至筠连县**乡任**职务。2007年5月一天,宗某某为请托王朝辉在工程尾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收受宗某某送的5000元现金后,王朝辉安排财政所工作人员将宗某某的工程尾款支付给了宗某某。

(二)2011年11月至2019年6月,王朝辉在担任**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李某乙、应某某、田某甲等11人现金共计418000元,为他们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上半年,李某乙承包了街道硬化工程、排污管道安装工程及场镇公路修补及硬化三个工程项目。为请托王朝辉在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李某乙分别于2012年8月一天在王朝辉居住的小区内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2013年年初一天在筠连县城汇鑫广场附近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2.2014年至2015年,田某乙通过王朝辉的帮助获得了2个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田某乙2次送给王朝辉现金14000元。     

1)2014年5月,田某乙挂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竞标**乡文化广场二期工程项目。该公司入围后,在王朝辉的帮助下,田某乙顺利获得上述项目。后田某乙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2)2015年11月,田某乙挂靠**工程有限公司竞标4个村级卫生站建设工程项目。该公司入围后,在王朝辉的帮助下,田某乙顺利获得上述项目。后田某乙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4000元。

3.2016年8月,经王朝辉帮助,应某某的筠连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乡**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王朝辉积极帮助解决村民阻工等问题,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年年底一天,应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筠连县城汇鑫广场附近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4.2017年至2018年,杨某某承建了场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划拨过程中的关照,杨**分别于2017年年底一天在其位于筠连县城的公司内送给王朝辉现金4000元,2019年1月一天在筠连县城新华大桥处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共计9000元。

5.2011年以来,田某甲通过王朝辉的帮助获得了**乡多个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田某甲16次送给王朝辉现金120000元。

1)2011年,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乡人工降雨炮点搬迁工程项目。2012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验收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居住的小区家楼下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2)2013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3)2014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其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4)2014年1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乡民族文化广场建设项目。同年3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验收、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5)2014年8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乡**村省级民族基动金公路修建工程项目。同年11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验收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6)2015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乡政府大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7)2014年9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多段泥结碎石公路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5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验收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8)2015年2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挂靠重庆**建设有限公司获得了**乡过境公路硬化工程项目和**乡**村公路新修和硬化工程项目。同年6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竞选、验收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9)2015年10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乡2015年一事一议**村**组公路新建项目。同年12月底一天,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0)2016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11)2016年5月,经王朝辉帮助,田某甲获得了**乡2016年一事一议**村消水洞修建及**乡**村**组、**组、**组公路硬化两个工程项目。同年8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验收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为其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12)2016年3月,田某甲挂靠德阳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乡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村**组及**村至敬老院公路硬化完成后,经县交通局验收路面硬度不达标。同年12月一天,田某甲为了请托王朝辉帮忙联系县交通局解决上述问题,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收受田某甲的5000元现金后,王朝辉联系了相关人员协商处理方式。

13)2017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其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4)2018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5)2017年12月,田某甲挂靠筠连县**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乡2017年度易地搬迁基础设施道路硬化工程项目。2018年6月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在施工过程中为其协调相关关系及在工程款借支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6)2019年春节前一天,田某甲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其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6.雷某某系筠连县**局工作人员。2015年以来,雷某某通过王朝辉的帮助以他人名义或者介绍其他工程承包者承建了**乡多个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雷某某12次送给王朝辉现金120000元。

1)2015年下半年一天,雷某某为了拉近与王朝辉的关系,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城涌泉茶楼一包间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2)2016年春节前一天,雷某某为了保持和王朝辉的关系,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瓶五粮液酒。

3)2016年9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介绍邹某某获得了**乡**村聚居点安装37盏太阳能路灯及**村聚居点安装15盏太阳能路灯两个项目。同年11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竞选、工程款划拨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4)2017年春节前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瓶五粮液酒。

5)2016年11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介绍邹某某获得了**乡44户农房风貌改造项目。2017年3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上述工程承建、施工过程中及工程款划拨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6)2017年5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介绍邹某某获得了**乡**村聚居点安装24盏路灯工程项目。同年6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7)2017年11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以李某丙名义获得了**乡**村绿化一期工程项目。同年12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8)2018年春节前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城“老筠连火锅”店楼下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瓶五粮液酒。

9)2017年12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介绍龚某某获得了**乡**村新建3.2千米泥结碎石公路项目。2018年4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在筠连县城新华大桥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10)2018年5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以詹某某名义挂靠筠连县**建筑有限公司获得了**乡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道路硬化路基工程项目。同年7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11)2018年11月,经王朝辉帮助,雷某某介绍邹某某获得了**乡2018年**村村级一事一议项目路灯亮化工程项目。同年12月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在王朝辉家中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

12)2019年春节前一天,雷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为其提供的帮助,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家楼下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瓶五粮液酒。

7.2012年以来,罗某某、余某某夫妇经营的广告店一直承接**乡的宣传制作业务。同时通过王朝辉的帮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获得了**乡2个工程项目。为了感谢王朝辉提供的帮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13次送给王朝辉现金59000元。

1)2012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拉近与王朝辉的关系,在宣传制作业务中得到王朝辉的关照,在王朝辉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2000元。

2)2012年上半年,经王朝辉帮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获得了**乡排洪沟修建工程项目。2012年10月18日,罗某某、余某某夫妇到王朝辉办公室找王朝辉签字借支工程款,为了感谢王朝辉的帮助,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3)2013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3000元。

4)2013年10月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得知王朝辉治病后回筠连,在筠连县城新华大桥桥头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5)2014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农业局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4000元。

6)2014年10月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到王朝辉办公室找王朝辉签字结算宣传制作费用,为了感谢王朝辉的关照,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7)2015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王朝辉居住小区附近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4000元。

8)2015年9月,经王朝辉帮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获得了**乡烟区排洪沟堡坎修建工程项目。同年10月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到王朝辉办公室找王朝辉签字划拨工程款,为了感谢王朝辉的帮助,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9)2016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城汇鑫广场附近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0)2016年10月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到王朝辉办公室找王朝辉签字结算宣传制作费用,为了感谢王朝辉的关照,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1)2017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城新华大桥附近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12)2018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王朝辉居住小区外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6000元。

13)2019年春节前一天,罗某某、余某某夫妇为了感谢王朝辉在宣传制作业务中的关照,同时继续得到王朝辉的帮助,在筠连县城“老筠连火锅”店楼下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5000元。

 8.2016年至2018年,王朝辉3次收受时任**乡**村**职务的何某某送的现金8000元。

1)2016年春节前一天,何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在**乡文化广场绿化项目中的关照,在筠连县城“金缘酒店”对面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2000元。

2)2017年春节前一天,何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在**村连接云南公路打底子工程中的关照,王朝辉居住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2000元。

3)2018年春节前一天,何某某为了感谢王朝辉在**社区文化广场舞台搭建及广场周边硬化工程中的关照,在筠连县城“宴宾楼”饭店楼下以拜年名义送给王朝辉现金4000元。

9.筠连县*甲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位于**乡**村。2013年至2015年,时任**煤矿**职务的张某某为了请托和感谢王朝辉在日常安全检查、小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煤矿的关照,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一天、2014年春节前一天、2015年春节前一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各10000元,共计30000元。

10.筠连县*乙煤业有限公司位于**乡**村。2016年至2017年,时任**煤矿**职务的李某丁为了请托和感谢王朝辉在日常安全检查、小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煤矿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春节前一天在王朝辉的办公室送给王朝辉现金3000元,2017年春节前一天在乡政府门口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共计13000元。

2018年至2019年,时任**煤矿**职务的张某乙为了请托和感谢王朝辉在日常安全检查、小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煤矿的关照,分别于2018年春节前一天在筠连县城北门口红绿灯处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2019年春节前一天在**乡新烟站门口送给王朝辉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王朝辉将收受的贿赂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9年5月5日,王朝辉经电话通知到县纪委配合调查,至5月16日案件初核期间,陆续供述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王朝辉的亲属先后六次代王朝辉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4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朝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家公共财产或者采取虚增工程支出、虚列工程项目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共计230648元,数额巨大,其中,王朝辉实际得到968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共计423000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辉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朝辉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朝辉退缴赃款46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朝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贪污罪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0元;受贿罪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员:谢家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王朝辉退缴赃款460000元暂扣于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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