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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朝阳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王朝阳,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被告人王朝阳曾因盗窃,分别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九日,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嫖娼,分别于2006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6月2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5月25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朝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朝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朝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及被害单位**集团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朝阳,听取了被告人王朝阳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朝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朝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范围内,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758元、龙虾2盆、**集团旧房翻新项目工地扣件4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至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朝阳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街**号**牛肉汤店铺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存钱筒内的人民币758元。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朝阳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2.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朝阳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号**炒菜龙虾店,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店门口的龙虾2盆。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朝阳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3.2020年8月1日晚,被告人王朝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西门桥公厕附近,盗窃工地扣件1袋。

4.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朝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金珠花苑门面房附近,盗窃工地扣件2袋。 

5.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朝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金珠花苑大门口附近巷内,盗窃工地扣件1袋。

6.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朝阳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门刘东拉面馆附近,盗窃工地扣件时被工人发现,后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到被窃扣件2袋,经南京市浦口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窃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00.2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朝阳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分局将王朝阳窃取的人民币758元以及在刘东拉面馆附近扣押的扣件2袋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及被害单位**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朝阳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朝阳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浦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朝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朝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朝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朝阳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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