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本利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王本利,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号,现住慈溪市**镇**村。2016年3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本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本利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本利至慈溪市**镇**村**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晒在院墙上的黑色耐克运动鞋1双(无法估价)。

2.同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本利至慈溪市**街道**村**路**号路边,窃得被害人姚某某晒在此处的海澜之家黑色皮鞋1双(价值人民币200元)。

3. 同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本利至慈溪市**街道**村**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晒在此处的黑色耐克跑步鞋1双(价值人民币257元)。

4.同月2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本利至慈溪市**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晾在此处的仿耐克黑色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75元)。

到案后,被告人王本利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胡某某、姚某某、罗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本利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本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本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本利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本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本利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