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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本星、高毓峰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本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毓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城**栋**楼**号。2014年11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8日,以被告人王本星、高毓峰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将全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本星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上网时,在**贴吧上浏览到一则招募运毒人员信息,遂与对方QQ名为“老某某”(真名:夏某某,另处)的联系。尔后,被告人王本星按照“老某某”的安排,于11月30日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昆明市**,12月1日6时许再次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尔后从打洛偷渡出境至缅甸勐平,在勐平一宾馆见到“老某某”。12月3日,被告人王本星偷渡返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并入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机场附近一宾馆,12月4日上午在景洪市电信营业厅办理2张电话卡,当日下午从景洪市**汽车租赁行租借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白色哈弗越野车,尔后返回缅甸勐平。12月5日下午从缅甸勐平出发,12月6日凌晨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附近,“老某某”派人将4块用黄色牛皮纸包装外用透明胶带缠绕好的毒品海洛因藏匿在该哈弗越野车副驾驶抽屉的上面和后面位置。尔后,被告人王本星受“老某某”指使驾车将毒品运往陕西省汉中市。12月7日1时许,在途经四川省宜宾市冠英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云K*****白色哈弗车中搜查出4块方形白色块状物质,经称量净重合计1395.7克。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4块方形白色块状物质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33.49%、32.8%、65.38%和68.47%。被告人王本星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民警前往陕西省汉中市,在汉中市汉台区**市场将前来准备接货的被告人高毓峰抓获归案。

(二)2019年11月24日,为牟取2万元的运毒费用,胡某某(另处)应云南省毒品上家的邀约,驾驶车牌号为云A*****的现代名图轿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将从毒品上家处接收的2块方形块状的毒品海洛因运输至陕西省汉中市,在汉中市**路口公交车站旁的小巷子内交予被告人高毓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本星、高毓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本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本星、高毓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其中:王本星运输毒品海洛因1395.7克,高毓峰运输毒品海洛因2块和1395.7克(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本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下家,系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毓峰接收毒品海洛因1395.7克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毓峰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本星、高毓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散页6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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