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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权兵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权兵,绰号“丑丑”,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10年3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9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权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权兵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29万元,其中接受李某某投注约3万元、孙某某约26万元。

2.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权兵明知他人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仍提供自己的玉环农商银行卡用于结算,并帮助转账、取现。期间,他人利用该账户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共约266万元,其中接受王某某投注约28万元、严某某约169万元、汤某某约5万元、董某某约45万元、赖某某约19万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权兵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上旬,被告人王权兵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后于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刑事判决书、逮捕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逮捕证、银行底单、银行明细;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严某某、汤某某、董某某、赖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权兵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权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仍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权兵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权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张丹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权兵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讯问笔录1份、逮捕决定书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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