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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权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32

被告人王权,绰号“小胖”,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彝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权伙同赵某某(已判刑)到本区**街**坊**街**巷**门前,由被告人王权负责撬锁,赵某某负责望风,共同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东毅牌鬼火款两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51元)盗走,后赵某某被治安联防队员人赃俱获。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王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权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材料; 6.扣押材料;7.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权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9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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