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王来三,曾用名王来欧,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啥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来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常某某,在其身上搜查到两份毒品可疑物,其陈述该毒品可疑物是被告人王来三向其贩卖。2020年4月3日18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晓东地铁站口抓获被告人王来三,在其身上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常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29克,王来三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1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三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来三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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