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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来友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王来友,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4********,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公司**区**号。被告人王来友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4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1999年被劳教三年,于2006年1月28日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8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7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来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来友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来友来到界首市**街道**路**路北鑫丰鞋厂对面黄某某的出租房院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绿色大将牌电动三轮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见瑞友。当晚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王来友抓获。同年12月26日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大将牌电动三轮车价值计3944元。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来友的供述与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来友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彭文莉

2018年3月15日

附:

被告人王来友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6页;

讯问录像光盘及涉案视频监控光盘共九张;

大将牌电动车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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