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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来福、王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王来福,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7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委**组。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6年12月8 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去到博罗县**大道交警**工作站对面的**号楼下,王来福、王某某窥察到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黑色东毅牌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街边,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40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去到博罗县**街道**村**公寓门前,窥察到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联统牌男装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注意之机,便根据分工合作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04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无法缴回。2020年4月26日,博罗县公安局在东莞市**镇将王来福、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来福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来福、王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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