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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杰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王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某某街道某某村。200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2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至2019年4月期间,徐某某(已判决)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杰及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将“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严某某等人投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210余万元。被告人王杰于2018年3月左右至同年6、7月期间参与开设赌场,赌资累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上。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目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杰及同案犯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施可群提出了被告人王杰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杰现在慈溪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住所候审。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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