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杰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王杰,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2012年9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9月30日因吸食冰毒、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合并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0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杰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朝阳路315号金桂花园5栋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地的一辆白色喜马牌两轮摩托车。

2019年12月5日1时许,王杰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兴隆街28号,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大门处的一辆黑色电瓶车。

2020年1月4日0时许,王杰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怡丰静苑小区1栋3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祖玛牌电瓶车。

2020年6月26日,王杰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油坊村3组一无名道路上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三辆被盗电瓶车因灭失、规格型号不详等原因,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10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