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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杰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王杰,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南路**。被告人王杰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8年7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王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杰,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月,被告人王杰两次盗窃被害人汽车内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杰至本市相城区**花园**幢北侧,徒手拉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I****汽车后备箱,窃得43°飞天茅台白酒四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3800元。

2.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杰至本市姑苏区**新村**幢楼下,从未关闭的车窗翻入停放在该处的苏E3****汽车内,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27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王杰在本市相城区被抓获归案,同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杰在本市姑苏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扣押被告人王杰所窃43度茅台酒三瓶,同年11月6日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杰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杰、陆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杰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飞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杰现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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