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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杰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杰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底,被告人王杰在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朋友张某某家做客。2020 年6 月初,张某某老表杨某某等人也在张某某家做客。2020 年6 月7 日上午,王杰趁杨某某等人在张某某家客厅打麻将不备,在张某某家主卧床头柜上将杨某某一条黄金项链偷走,后王杰将该黄金项链拿到仙桃市****大厦北楼一楼黄金回收柜卖掉。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1061.7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黄金收购单凭证、王杰的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杰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书;7.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晶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杰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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