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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花园的家中向熊某某贩卖了约0.2克的毒品冰毒,熊某某以400元钱现金的方式向王某支付了毒资。

2、2019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贩卖了约0.2克的毒品冰毒,双方以现金方式完成交易。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佳园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贩卖了约0.2克的毒品冰毒,双方以现金方式完成交易。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2、熊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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