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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松交通肇事案)_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松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松酒后驾驶鲁******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阳信县河东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阳城七路路口时,撞上自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程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松驾车逃逸,被害人程某某住院治疗。同年11月5日,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一级。同年11月23日被害人程某某死亡,经鉴定,符合机体遭受巨大外力(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感染(融合性小叶性肺炎)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医疗费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3、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松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松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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