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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林、夏中疆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村**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中疆,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夏中疆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林、夏中疆窜至本市洪山区地铁7号线湖工大站C出口处,共同盗走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

同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林、夏中疆窜至本市洪山区地铁7号线板桥站A出口处,由被告人夏中疆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林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优狐牌电动车的车内电瓶(4块),被告人王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夏中疆逃走,后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折合价值人民币2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及对案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祝某某、熊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3.被告人王林、夏中疆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林、夏中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夏中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林、夏中疆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林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被告夏中疆因病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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