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柏利,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柏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柏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柏利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苏A5****)至邳州市运河街道尚水阁浴室门口停车场内, 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甲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正驾驶车门打开,后将其轿车扶手箱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柏利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苏A5****)至徐州市睢宁县**镇**街**小区门口,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乙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正驾驶车门打开,后将其轿车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柏利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苏A5****)至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达万源商厦停车场内,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丙的轿车车门打开,后将其轿车后备箱内的一箱苏酒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50元。
4.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柏利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苏A5****)至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城北门停车场内,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丁的轿车车门打开,后将其轿车储物箱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王柏利盗窃总价值6250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柏利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柏利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柏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柏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柏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柏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柏利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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