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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党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家属院,居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经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2********,汉族文化,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路***家属院,居民。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办**村**组,居民。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办**村**组,农民。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党*、张*、李*涉嫌非法拘禁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0月17日,受害人王**1从渭南市秉信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贷款30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息2%,半年内还清。由于王**1没有按期偿还秉信公司的贷款及利息,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秉信公司业务部主管王*,在该公司老板石**(网上追逃)授意下安排被告人李*给受害人王**1开车,目的让王**1偿还贷款及利息,被告人李*给王**1当司机三个月有余,期间王**1承担李*的吃住费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开车将被害人王**1从蒲城县带至渭南市经开区秉信园林,石**及其催款队成员张*、李**1(网上追逃)殴打了王**1,后又让王**1打电话叫来担保人马**,李**1殴打了马**,石**要求王**1于次日中午前先偿还10万元贷款。因王**1一直未偿还秉信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及利息,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党*将王**1强行带至临渭区****家属院南栋2单元4楼西户,被告人王*要求王**1偿还欠款,党*对王**1进行殴打。拘禁期间,被告人王*安排张**1、张**2带王**1外出找钱,在找钱的过程中王**1逃走。

(二)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党*打电话让马**到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秉信公司见面商谈王**1贷款的事,催款队成员李**1扇了马**耳光,被告人党*因马**无力偿还王**1贷款,当日扣留了马**驾驶的标致307小桥车,马**给秉信公司偿还2万元贷款后,将其小轿车赎回。

(三)因井辉欠秉信公司石**贷款,2013年10月底的一天,井*和司机李*2二人去渭南市秉信投资有限公司找石**协商偿还贷款,在井*与石**、被告人王*协商还款的过程中,张*、李**1二人持木棍殴打了李鹏。

(四)因马军欠秉信公司石**贷款,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党*、石**及另一男子带着马*驾车从渭南到蒲城要账未果,返回途中,石**持木棍殴打了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党*、张*、李*在索要债务中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党*、张*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李*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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