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X,男,196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4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住开封市XX区XX乡XXX村X组。因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开封市XX区XX分局治安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2020年5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XX,男,1966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6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XX区,住河南省开封市XXXX区XX街XX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份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7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孙XX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于XX、张XX、赵XX、马XX、姜XX、汪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王X到封丘县城关镇XX公园西门盗窃一辆银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后将此车抛弃至封丘县王村乡范庄村(被盗车辆未追回),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被盗的银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74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X到封丘县X医院内盗窃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被告人王X将此车在开封市内环路“鬼市”销赃(被盗车辆未追回),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97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3日,在封丘县XX镇XX院内,被告人王X盗取一辆银灰色鼎鹏牌电动三轮车(被盗车辆未追回),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被王X在开封市内环路内出售(视频已提取),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该车价值305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X到封丘县城关镇XX公园南门,盗窃一辆白色美耐牌电动三轮车,后被告人王X将此车在开封市内环路“鬼市”销赃(被盗车辆未追回),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中,该车价值242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X到封丘县XXX乡XXX超市门前,盗窃一辆黑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该车价值38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孙XX到封丘县城XX公园南门盗窃一辆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经封丘县发改委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24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X、孙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X现已全部退赃,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非党非公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到条、谅解书、嫌疑人对比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XX、张XX、赵XX、马XX、姜XX、汪XX、汪X宇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孙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5现场勘查笔录等: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孙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9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被告人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4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孙XX基本如实供述,为坦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孙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孙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又潮
代检察员:唐欢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孙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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