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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徐某某盗窃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单元***室。2001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繁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租住在芜湖市镜湖区**小区**栋***室。1995年11月因犯窝藏罪、盗窃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繁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独自或伙同被告人徐某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王某甲的盗窃金额为1965元,徐某的盗窃金额为156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搭乘横山开往繁昌的4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皖B0****),在车内利用自己所携带的白色帆布袋进行遮挡,拉开乘客马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并将马某某包里的4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搭乘新港开往三山的公交车(车牌号为皖B3****),在车内由徐某负责遮挡掩护,王某甲拉开乘客吴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并将包内的800元钱盗走,事后王某甲分给徐某350元。

3.2020年1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搭乘繁昌县医院开往黄浒方向的2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皖B3****),在车内由徐某负责遮挡掩护,王某甲将乘客蒋某某羽绒服内侧口袋里的765元现金盗走,事后王某甲分给徐某450元。

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被抓获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交车车载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徐某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扒窃且有多次同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刑罚;其有多次前科且有同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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