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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李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王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尼罕乡**村**组,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镇**苑**栋*楼。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宁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5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坟台镇大丁村委会**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村**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5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王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搭建网络平台(网站名:北城视频平台)发布网站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23部,同时招聘被告人李某作为“北城视频平台”网站的代理商,推广淫秽视频的网络链接,供点击链接人员以微信红包充值购买的方式观看。王某、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约4000元,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余元。

2019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窜至被害人高某某家,用铁丝将其门锁撬开,进入高某某屋内盗窃,未获得财物后又窜至被害人辛某某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辛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乙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高芳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王某乙、李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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