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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杨某、许某、雷某、许某甲、崔某、冯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有****亳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2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患有****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患有****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患有****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患有****不适宜羁押,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崔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到本市谯城区**街**段**房**处,进入施工地点阻工、驱赶施工从业人员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阻碍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柴大法六户翻盖门面房长达一个多月,期间被害人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明确告知王某某等人不听劝止继续阻工将承担法律责任,但王某某等人仍不听劝止,继续阻挠施工,造成了李某某等人心里恐慌,多次找到中间人杨某甲、李某某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调解,被害人李某某等六家被迫给王某某、杨某、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崔某某等人13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不再去闹。2018年9月26日,王某某等人将向李某某等人强拿硬要的13万元退还给李某某等人。

2.2015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杨某、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崔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在逢集、街上群众众多时到本市谯城区古城镇文明街、紫金广场王某甲、李某甲、杨某乙、王某乙、武某某、白某某、杨某乙、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柴某某、李某丁、薛某等十三户门面房处,通过以用晾衣架、摆摊、设置生活障碍、驱赶前来买东西的顾客等方式挡门面门口、不让开门经营,控制经营场所,对被害人王侠等十三户进行摆场架势示威,长达三个多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经营秩序。被害人王某某迫于心里恐慌,多次到古城镇政府进行信访、报警,古城镇政府多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息访,派出所民警多次进行出警处置,但王某某等人不听劝止,被害人王某某在严重的恐慌心理下,为了能够正常的经营和生活,请求政府出面调解,后经调解拿出10万元交付于王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崔某某等人。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不再去闹。

3.2015年阴历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冯某某、雷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到被害人陈某某兄弟二人在本市谯城区古城镇**路路北翻盖房屋处进行阻工、驱赶施工从业人员,心里恐慌的陈某某兄弟二人被迫通过中间人唐某说和,最终拿出2万元现金交付于王某某等四人后,方得以继续建房。

4.2016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冯某某、杨某甲、雷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到被害人白某某在本市谯城区古城***街北段路东翻盖房屋处进行阻工、驱赶施工从业人员,索要钱财,心理恐慌的白某某并没有钱给王某某等人,只有在王某某等人闹事的时候停工,不来闹事的时候再次施工。

5.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冯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找翻建房屋的杨建,向杨某乙及杨某乙一起翻建房屋的刘某甲、王某甲索要钱财,后杨某乙在王某某等人的多次强拿硬要下并没有给钱。

6.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雷某某、杨某乙、许某某、许某某、冯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到本市谯城区**路桥头李某戊翻盖房屋处进行阻工、驱赶施工从业人员,心里恐慌的李新民迫于压力找到古城街上的李某戌、刘某乙等人说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乙、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冯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欣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冯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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