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0********,阿昌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社。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杨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1000元向康某某租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 623052335001291****)、K宝及电话卡(电话号码为153********),后将银行卡提供给 “阿四”使用。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叫被告人杨某某帮收买银行卡,后杨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向杜某某收买了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03251100016****)、K宝、电话卡及密码一套,以人民币700元向章某某收买了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2335001270****)、K宝、手机卡及密码一套,以及杨某某自己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35001270****)卖给王某,获得人民币2000元。王某又将收买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卖给“缅甸三哥”。
经侦查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第三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金周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视听资料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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