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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牛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因无证驾驶摩托车,于2017年5月29日被麦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8日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3日被逮捕。

牛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吃饭的名义将被害人陈某叫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庄**生态园,王某同被告人牛某某以陈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吸毒为由,通过恐吓、殴打等手段,迫使陈某写下欠王某4万元的欠条,并强行扣留陈某的白色众泰车(车牌号为:甘******;车架号:LJ8F2C5D4GD11****;发动机号:SRM****)。2019年5月16日,王某伙同牛某某将该越野车以1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越野车价格为人民币588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牛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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